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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盱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审理法院:盱眙县人民法院
审判员:余中文
原告:盱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
被告:高江
开庭时间:2021-02-23 17:31
请求:1、判决被告按照同地段商品房租金标准支付26套商品房自2017年8月8日至2020年7月26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;2、被告以房屋占有使用费为本金基数,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27日至被告还清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金期间的利息。3、本案承担鉴定费、诉讼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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